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计划
具体计划:
险种名称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万元) | 免赔额 | 保险费 |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 | 12 | 无 | 20元 |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残疾 | 12 | 无 |
学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重大疾病 | 5 | 无 |
学生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 疾病身故 | 8 | 无 |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意外伤害医疗 | 5 | 每次事故免赔200元后80%赔付 |
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 疾病住院医疗 | 5 | 每次事故免赔200元后80%赔付 |
特点:保障全、保费低、赔付比例高、服务好
保障计划范围: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重大疾病、疾病身故、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每人每年缴费20元,可获得高达总计47万元的保障。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时不受本项限制。
(二)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范围: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 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 良性脑肿瘤;6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7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8 双目失明;9 瘫痪;10 心脏瓣膜手术;11 严重脑损伤;12 严重Ⅲ度烧伤;1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5 主动脉手术;16 严重脊髓灰质炎;17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8 严重川崎病;19 重症肌无力。
三、疾病身故: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
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罹患疾病须入医院住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人民币200元后,按赔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
2、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补偿,则我司的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可取得的各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疾病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疾病住院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累计住院治疗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若至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30日且该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不超过180日。
五、责任免除: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八)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九)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患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被保险人患原位癌;(五)被保险人原有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疾病身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三、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五、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六、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续保者除外);八、属于主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四、意外伤害医疗: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五)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六)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七)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八)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五、疾病住院医疗:
对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或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续保者除外);或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三)被保险人进行包皮环切手术、牙科治疗或手术、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六)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七)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的任何费用;(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十)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十一)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十二)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十四)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流程:提供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属院系)——缴纳保费——签发保单发票
理赔流程:出险报案——通过医保报销后剩余金额通过本保险报销——提交理赔材料——赔款支付
出险后先通过医保进行报销,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理赔所需资料:
★ 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
1.索赔申请书2. 事故经过及事故证明3.死亡证明4.户口注销证明5.尸检报告6.如经医院抢救需提交医学死亡证明7.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9.授权委托书10. 被保险人名下开户的银行账号11.学生证复印件
★ 意外伤害残疾:
1.索赔申请书2. 事故经过及事故证明3. 伤残鉴定书4.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5.学生证复印件6.被保险人名下开户的银行账号7.病例8.医疗发票9.用药清单10. 已在其他地方报销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报销单位红章并提供报销明细。
★ 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疾病住院:
1.索赔申请书2. 事故经过及事故证明3.医院诊断证明4.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5.学生证复印件6.被保险人名下开户的银行账号7.病例8.医疗发票9.用药清单10. 已在其他地方报销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报销单位红章并提供报销明细
承保咨询:0531-82387712 18953131816 15969690500
理赔咨询:0531-82385712
XX学院(部)投保学生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