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331

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暂行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19号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根据《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结合我校(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我校(院)将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AMLC”)”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就检测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检测系统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是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对学位论文中的抄袭、伪造及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是检测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术及学位论文出现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

二、检测要求

1、检测方式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分为全面检测和抽样检测两种。全面检测要求所有申请答辩人员的论文必须接受检测,未接受检测的论文将不受理其答辩申请和学位授予事宜;抽样检测是按一定比例从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抽取检测。采取何种检测方式由学校(科学院)研究决定。

2、检测时间

1)参加“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作者在提交评阅论文的同时,提交论文电子文档进行检测,过期不予受理。

2)其他被检学位论文作者须在申请答辩前15天,根据被检测名单以学部(院)为单位提交论文电子文档进行检测,过期不予受理。

3)研究生答辩完成后,研究生处将根据需要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检。

3、论文格式

1)学位论文电子版格式为word文档,大小控制在10M以内,若论文较大可删去或压缩论文中的部分图片。

2)提交的学位论文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论文题目.doc,如“1043110112-张三-基于二次插补算法的新型机床系统研究.doc”。

3)所有提交的检测论文word文档必须是定稿的完整论文,语句通顺,条理清楚,不得出现乱码或者是删节,文字部分不得为图片格式,论文必须与提交归档的纸质论文一致。

4)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学位论文,不予检测。

4、检测组织

各学部(院)按要求向研究生处提供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研究生处组织专人进行检测,每篇学位论文(须二次检测和复检论文除外)只检测一次,检测完成后,研究生处将《检测报告单》返回各学部(院)。

三、检测结果处理

1、检测结果分类

检测结果按总文字复制比例分为A、B、C三种类型,如下表所示:

类型

总文字复制比例

A

理工类:小于15%;人文社科类:小于20%

B

理工类:大于(含)15%且小于50%;

人文社科类:大于(含)20%且小于50%

C

大于(含)50%

2.检测结果处理

1)若检测结果为“A类”,由导师指导研究生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不再进行检测,由导师负责把关,并决定是否可申请答辩。

2)若检测结果为“B类”,由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可申请答辩。若分委员会认定该论文所复制文字不涉及论文主要内容且不构成抄袭,且在答辩前能够完成对学位论文的修改,可于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处进行二次检测,若二次检测结果仍为“B类”,取消该研究生本次申请答辩资格并延期毕业。若分委员会认定该论文文字复制性质严重或存在抄袭,则直接取消该生本次申请答辩资格并延期毕业。

3)若检测结果为“C类”,取消该研究生申请答辩资格,该研究生必须延期毕业。

4)答辩后参加复检的学位论文,若其检测结果为“B类”和“C类”,论文作者的学位申请不予受理,对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其所授学位。

3.检测结果说明

1)检测结果已去除本人发表学术论文内容。

2)研究生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需填写《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申诉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该论文进行审议。分委员会处理申诉时应组织专家对该论文文字复制性质与内容对论文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各分委员会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将申诉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备案。

3)若检测论文中存在将复制文字做成图片格式、故意删减文字、打乱语序或存在其他学术造假行为,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4)研究生毕业之后,学校(科学院)仍将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若发现毕业后提交的论文与本次检测论文不一致或有较大出入,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5)取消答辩资格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再次申请答辩前,须按上述规定对学位论文重新检测,且须参加论文“双盲”评审。

6)对于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做出取消该研究生答辩资格的决定,并将决定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四、其他

1.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按照《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实施办法(修订》(齐鲁工大研字〔201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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